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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记者在四川采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20 来源: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记者管理工作,方便台湾记者在四川依法采访,根据国务院台办颁布的《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记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新闻机构(包括报社、杂志社、通讯社 、广播电台、 电视台、网站等)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第四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通过主动邀请台湾记者或接受台湾记者采访的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和主张,宣传四川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情况,扩大四川在台湾的影响,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二章  台湾记者采访邀请和报备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如需邀请台湾记者到本地区、 本单位采访,须提前向省台办申报拟邀请台湾媒体机构名单,属于市()的通过市()台办报省台办,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台办,省台办按规定审核答复。

第六条 台湾记者主动申请前来四川采访单位或个人,可由省、市()台办协助联系相关采访事宜 ,也可请台湾记者自行与采访对象联系,如同意接受采访,受访单位或个人及时告知省台办。

第三章  台湾记者采访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台湾记者到四川采访,需向省台办提交采访申请。从台湾岛内到四川的台湾记者申请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在大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点的台湾记者申请时应具体说明采访地点、内容和抵离时间。

第八条 省台办收到《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请表》后,如同意台湾记者采访申请,应开具《台湾记者采访通知书,传真至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台务部,并在一天之后抄送申请采访的台湾记者。

第四章 台湾记者采访签注

    第九条  台湾记者持《台湾记者采访通知书》传真件向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申请采访签注。

文本框: 叫〈-文本框: u第十条  以采访为目的的来川台湾记者,不办理口岸落地签 注。不以采访为目的的来川台湾记者申请落地签注,口岸签注机关应征求省台办意见。

第五章 台湾记者采访器材的出入境

第十一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器材入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台办提交器材清单,省台办视情开具《器材通关批准书》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入境手续。台湾记者出境时将所申报的器材原物如数带出,并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第六章  台湾记者在川采访

    第十二条  台湾记者在省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同意。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如有把握不准的情况,可报当地台办,当地台办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同意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采访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公民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台湾记者在川采访期间,须随身携带并出示“台湾记者采访证”。从台湾岛内到四川采访的台湾记者,经申请同,意后到签注机构或省台办领取采访证。在大陆其他省、自治区、由直辖市驻点的台湾记者,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所在省(区、市)级台办领取采访证。《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

第十四条  台湾记者经申请同意后在省内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单位接待和陪同各地、各部门(单位)经省台办同意邀请台湾记者到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采访,根据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台湾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台湾记者依规定在四川进行正常采访活动遇到困难时,各地台办应给予及时的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  台湾记者在四川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省台办申请,并办理采访证延期手续。省台办同意后出具《台湾记者延期采访通知书,台湾记者持此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台胞证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七章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川驻点采访

第十七条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四川驻点采访,需向省台办申请,报国务院台办审批。获准在四川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第八章 台湾记者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八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工作,需要进口、设置和使用无文本框: 瓦J线电通讯设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需要申请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的,由省台办或邀请单位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无线电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审批。必要时征求国台办新闻局意见 。

第十九条  台湾记者租用省内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的卫星设备进行信号传输,应向省内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内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受理后向省台办报批。必要时省台办报国台办新闻局审批。

第九章  台湾记者来川采访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发布信息,引导舆论。遇到台湾记者到现场采访,当地台办应会同政府新闻办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台湾记者现场管理,可视情况现场设置警戒线。对于台湾记者在警戒线设立前及在警戒线以外的采访活动不宜强行制止,对警戒线内的台湾记者应礼貌劝离,避免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章  台湾记者违规违法采访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不以采访为目的入境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未征得被采访对象同意,台湾记者不得强行进行采访。

第二十三条  台湾记者违规违法采访的,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时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等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台办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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